养牛植树造林(养牛植树造林方案)

      编辑: 轩辕德 阅读

1. 养牛植树造林方案

生态农业已成为21世纪农业主导模式,随着高科技迅猛发展,生态农业得到广大消费者、政府和经营企业的一致认可。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一种实践模式,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农业、生态、经济等方面科学工作者,和农民一道,创办了许多如“生态户、生态村、生态场、生态农业点。有些聪明的农民不甘守旧,他们想到了过去有人在稲田里养鱼及田里放养红萍,能够稻田水肥沃,这就是生态农业的观点。生态首先一定保证名副其实,生产的产品,生产环境,原材料和提供的商品必须是生态的、绿色的、环保的,一定要避免出现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农业农家乐、采摘园、狩猪场、观光旅游休闲产业、要有乡土气息、要有特色等等。经营理念和意识要确立先进的,在保证生态的前提下,通过培训员工,引进设备,建立制度等方面。当前生态农业概念和理论已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走生态农业的道路。

2. 养牛植树造林方案范文

一、林下可行的养殖模式。  1、林下养禽模式。  该模式适宜于4米×7米株行距林地,一般是先林后牧(即先造林,后养殖)。饲养方式主要为放养和舍饲相结合。  2、林下特种动物养殖模式。  该模式适宜于4米×7米株行距林地,一般是先林后牧。饲养方式主要为棚舍笼饲。目前多见于貂、狐狸等皮毛动物。  3、林下养兔模式。  该模式适宜于4米×7米株行距林地,一般是先林后牧,也可林牧统筹、合理安排。  4、林下养羊模式。  该模式适宜于3米×3米×10米株行距林地。多属于林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饲养方式实行圈养与放牧相结合。  5、林下养牛模式。  该模式适宜于3米×3米×10米株行距林地。一般先牧后林(即先建设,后植树),林牧统筹安排。饲养方式主要实行圈养。

3. 养牛场种什么树要好

在树林下边养牛,每亩地可以养0.2头牛。在树林里养牛,这应该是以放牧的形式,办养牛场。由于牛的食量大,占用的林地牧坡面积必须足够大,才能满足牛的草料需求。还必须弄明白的是,养牛的树林,是什么树种,如果是乔化树木,而且密度很大,那就不适宜办牛场。

4. 养牛建设方案

1.

养牛场选址 养牛场建设的地址选择是养殖最基本的条件。养殖场的地理位置是非常重要的,它需要考虑到草料、水源、交通等各方面的问题。一般我们会选在地势较高但总图平坦、背风向阳、土质为沙质壤土、水源充足、草料丰富并且交通便利的地方。这样可以预防一些自然灾害,同时饲养环境也非常的不错,而且方便运输饲料以及出售肉牛。

2.

养牛场建设规划 那么在选好养殖场地之后,就需要做好养殖场的规划。我们首先需要考虑到养殖牛的数量、养牛场建设的成本、养殖场材料的需求以及养殖场如何进行分栏和如何充分的利用土地资源等问题。

最后就这些问题作出一个相对比较可行的规划或者是方案,按照方案执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合理的安排投资。

5. 养牛植树造林方案设计

禁牧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 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 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 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 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 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 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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