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环境卫生监测标准(养牛场环境卫生监测标准规范)

      编辑: 尉迟霭 阅读

1. 养牛场环境卫生监测标准规范

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 养牛场环境卫生监测标准规范要求

养牛场环境卫生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牛场内的温度、湿度、光照、气流等气候环境参数,有害气体(氨气、硫化氢、二、二氧化碳等)、空气中微生物粉尘等空气质量指标;水质、饲料;牛场内污染源及畜产品的监测。

除此以外,还要保证牛场活动范围内无石头、硬块和积水。

牛舍内的粪便要及时清理,对病牛尸体无害化处理

3. 奶牛场卫生规范

需要奶牛场的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明,其他的要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4. 养牛场卫生防护距离

养殖场需建立在离村庄1000米以上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养殖场要距离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

5.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 畜禽养殖场地环境评价规范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 养牛场环保局测评要求

养牛50头以上的就要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在环境局审批备案。根据四川省规模养殖场各种牲畜存栏量规定,牛的存栏量100头以上才算规模场,实际工作中,由于牛的粪污产生量大,一头牛每天产粪20公斤,产尿20公斤,所以养牛50头以上就必须修建粪污处理设施,并办理相手续。

8. 养牛场污水排放标准

一、肉牛舍的清粪工艺

肉牛舍的清粪工艺取决于肉牛的饲养管理方式, 目前肉牛养殖的饲养方式分为拴系式、散栏式和放牧舍饲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舍饲育肥的肉牛舍,每天排粪尿量很大,在日常管理上产生的污水也很多。1头肉牛每天产生的粪尿占其体重的7%~9%,如果不能及时清除,对舍内的空气质量影响很大。通常的清粪工艺有机械清粪、水冲清粪和人工清粪3种。

1、机械清粪:采用垫料饲养的牛舍(多数为散栏式饲养),垫料与粪尿混合在一起,可采用机动铲车进行清除。这种方式适用于大跨度牛舍(一般在20 m左右),清粪时可以保证机械设备的进入。

对于粪尿分离,粪便呈半干状态时,可采用刮粪板设备进行粪便清除,连杆刮板式适用于单列牛床;环形链刮板式适于双列牛床;双翼形推粪板式适于舍饲散栏饲养牛舍。

为了使粪与尿液及生产污水分离,便于机械清粪,通常在牛舍中设置污水排出系统。液体经排水系统流入粪水池贮存。固形物由机械运至堆粪场。这种排水系统由排尿沟、降口、地下排出管及粪水池组成。

(1) 排尿沟 设在牛床后端,要求不透水(牛床应有1.5%~2.5%的坡度向排尿沟倾斜),沟的宽度一般为32~35cm,明沟深度为5~8cm(应考虑采用铁锹放进沟内进行清理),暗沟沟底应有0.5%~1.5%的纵向排水坡度。

(2) 降口 通称为水漏,是排尿沟与地下排水管的衔接部分,牛舍降口深度不大于15cm。为防止粪草落入堵塞,上面应用铁篦子,与尿沟同高。

(3) 地下排水管 与粪水池有3%~5%的坡度,便于将降口留下来的尿液及污水导入畜舍外的粪水池中。如果粪水池距离牛舍很远舍外应设检查井,排水管坡度0.5~1.5%即可。

(4) 粪水池 应设在舍外地势较低的地方,距畜舍外不小于5m,须用不上透水材料构成,可根据饲养头数,按贮积20~30天,容积20~30m³来修建。

2、水冲清粪:这种方式采用漏缝地面时应用,这种清粪系统由漏缝地面、粪沟和粪水池组成 。

9. 畜牧场环境卫生评定

动物科学专业是生命科学专业的一个细小的分支,又名动物生产专业,原名畜牧养殖专业。专业培养目标是在认识和掌握动物遗传变异、生长发育、繁殖消化代谢等生命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质优量多的动物产品。

畜牧养殖专业旨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肉类饮食需求,主要进行动物营养与饲养、饲料资源开发、饲料配方与饲料工艺设计,以及饲料与饲养企业管理的调研。通过大量的家畜养殖实验和畜禽养殖实践,你将主要了解兔子、马、牛、猪鸡等家畜的生理特点和生活习性,并学习对其进行饲养管理、帮助它们繁殖后代等等的养殖。畜牧养殖更偏重对相关技术的综合运用,管理科学研究方面则需要注意统筹布局;同时希望你有吃苦耐劳的品质,并具备基本的动手能力。对学习者生产实践经验积累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会很重要。

主要课程:动物组织解剖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动物遗传学、动物育种学、动物繁殖学、动物营养学、饲料学、饲料安全与营养价值评定、动物环境卫生与牧场设计、动物生产学、兽医学概论、畜牧业经济管理。动物饲养学(牛羊猪鸡及各种经济动物)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遗传育种、动物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家畜环境卫生与牧场设计、畜牧场经营管理以及畜、禽等动物生产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生产与管理等方面的动物科学类应用型、复合型或创新型人才(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定位选择)。

知识和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2.掌握畜牧养殖的基本理论和动物遗传育种、动物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及土地学方面的基本知识;3.掌握动物资源调查、种畜评估、繁殖技术、繁育体系、饲养和饲料配合、牧场设计、卫生防疫、畜产品开发利用和草地建设等方法与技术;4.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畜牧业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5.熟悉动物资源保护、动物生产、畜产品流通、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6.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10. 养牛场环保标准

农村养牛行成一定的规模就不充许在村内养,主要原因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空气环境不好,影响周围驻的生活。再说村内养牛影响美观。无论是是么养植业只要是行成规模,都应在地方政府指定位置建设正规付合标准的正式厂房,有利于统一管理。

11. 养牛场环境卫生监测标准规范最新

2021年养牛有哪些补贴?

1、基础母牛产能补贴

针对基础母牛(自繁自养的的养殖户),给予1000-2500元的补贴标准。前提必须达到当地政策要求的基础补贴条件。

2、养牛场建设补贴

主要针对的是养牛标准化示范场补贴,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且设施、环境等方面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即可申请。一般中小养殖场每年补贴有5-20万,中大养殖场为20-50万,大型养殖场为30-80万。

3、种牛引种及冻精补贴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于种牛引种也是有补贴的,据悉最高补贴3000元。还有就是冻精补贴,一般要求到指定的畜牧部门购买冻精剂才可获得,每剂补贴5-20元左右。

4、保种补贴

不少地方为了保护当地独有的品种,当地有关部门都会设立专项补贴,比如说山东的鲁西黄牛,当地会有特殊的养殖保种补贴。

5、贫困户购牛补贴

对西南、西北地区或者贫困山区,购牛补贴金额一般在每头1000到5000元左右不等。

备注:养牛补贴涉及的方面较杂,其实还包括有像动物防疫补贴、饲料补贴、草场补贴等等。而且各地政策要求也是存在差异的,补贴标准同样不同。因此,建议大家还是要多听、多看、多问。

养多少头牛有补贴?补多少?

就目前各地实施的政策来看,在华中、华北、东北地区,养殖能繁母牛只需达10头以上就能申请补贴。但一般对于个体养殖户而言,规模需要达到30头以上,才能申请50元/头的补贴,而规模越大,补贴就越多。比如50头以上,补贴标准为100元/头;100头以上,补贴标准为200元/头;以此类推。

另外,对于规模化养牛,若达到高标准、高品质的要求,则能申请更为丰厚的补贴。比如肉牛100-299头的规模可补贴30万,300头以上的规模可补贴50万。若大家申请不到这些补贴,则要注意自己是不是错过了申请时间,或者是说规模标准不达标、手续不完整等等。

养牛补贴要怎么申请?

1、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前往当地畜牧管理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

2、提交相关养殖证件、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申报者等待相关部门检验;

4、审核检验通过后,养牛补贴金额则由当地畜牧局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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