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养牛招聘(云南牛牛牧业招聘)

      编辑: 温盛 阅读

1. 昆明养牛招聘

第一大县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二大县曲靖市会泽县,第三大县楚雄市永仁县。

     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是云南省唯一的“一县一业”肉牛产业示范县,云南省寻甸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是云南省2021年唯一一个入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目前,该县已建成西南地区最大单体、最大养殖规模的标准化、设施化肉牛饲养示范牧场——凤合示范牧场,项目一期占地面积960亩,设计存栏1.2万头肉(奶)牛。

     曲靖市会泽县努力构建从良种繁育、标准化育肥到精深加工的肉牛全产业链发展模式,着力壮大肉牛产业,预计到2025年全市出栏肉牛80万头,实现产值66亿元。近年来,云南凭借自身优势,牢牢抓住饲草、能繁母牛两大关键,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云南有饲草保留面积985万亩,可供肉牛食用的农作物秸秆等饲料丰富。站在已有的产业发展基础上,云南肉牛产业有了更远大的目标。《云南省“十四五”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云南省肉牛出栏400万头以上,牛肉产量50万吨以上,综合产值1600亿元以上,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肉牛种业创新高地和绿色养殖、屠宰加工基地,打造享誉国内外的“中国牛都”。

2. 云南牛牛牧业招聘

是正规公司。

奔富牧业是内蒙古奔富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是一种“电商+智慧牧场+旅游”的智慧养殖APP。奔富牧业智慧养殖项目大力推进“互联网+新农业”运营模式,推动畜牧行业科技进步,生产安全优质食品,提升养殖效率,为养殖户创造价值

奔富牧业APP围绕“纯天然、绿色、有机”特色产品和“智慧生态有机牧场”定位,通过互联网建立“线上养牛+线下托养+线上销售”模式,实施“互联网+智慧牧场”模式。消费者可以在奔富牧业APP中领养属于自己的一头牛,实现“我在草原有头牛”,让人人成为牧场主的愿望得以实现。并带动体验式旅游,实现线上创意营销、线下绿色养殖相结合的智慧养殖模式,推动实现牧民增牧、企业增效的目标。

3. 昆明肉牛养殖场招聘

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地,作为云南特种养殖养牛龙头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富民基地占地近万亩,年储栏量达万头,完整屠宰生产加工线,成为云南最大的特种养殖养牛基地当之无愧。

4. 昆明养牛批发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是国家级畜牧大县、牛羊重点基地县,天然草原面积达287.8万亩,人工草场18.8万亩。预计到2020年,全县构树种植面积将突破1万亩,每年可提供优质饲料3万吨以上。经过多年发展,全县已建成肉牛冻精改良点32个,实现所有乡镇(街道)肉牛良种全覆盖,云岭牛、独龙牛、短角牛得到广泛推广,为生产高档“雪花牛肉”提供了支撑。2018年,全县推广云岭牛冻精约1万剂,云岭牛群体进一步扩大。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全县多形式的产销衔接和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完善。听牧公司已经形成集肉牛养殖、屠宰加工、餐饮服务等为一体的肉牛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实现了从“田园”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条。

同时,寻甸县大力实施畜牧产业科技扶贫保障体系建设,形成了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畜牧产业科技支撑体系。在全省首创实施肉牛等收益保险政策,降低了产业发展风险。同时,沿嵩待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牛肉精深加工园区,引导全县肉牛产业集群发展,提升肉牛产业综合效益。

如今,肉牛产业已发展成为寻甸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全县肉牛存出栏数跻身全省前列,2018年末存栏肉牛14.8万头,出栏8.3万头,肉牛产业产值达7.5亿元,占畜牧业总产值的

谷多牧业位于那朵草场的核心繁育场占地10600亩,建有文山牛纯种繁育8个家系群,在莲城、珠琳建有2个文山牛肉肥场,合作养殖社126户,并组建成立了高峰牛养殖协会。同时,在八宝、南屏、黑支果、旧莫等乡镇,建设有8个文山牛保种区,为文山牛的保种、选育、提纯复壮等,提供了优良种质资源。

5. 昆明养牛招聘信息网

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多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规定须咨询当地的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或畜牧管理部门。

6. 昆明养牛招聘信息

目前没有相关统计数据支持不好下结论。但从饮食习惯、养殖条件、交易量来看,云南省德宏州虽然大型养殖场比较少,但很多家庭都养殖了牛,应该算是云南省养牛比较多的地方;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自治县因为主要是有牛肉,有云南省唯一的肉牛产业,应该也算养牛比较多的县市,昆明市的嵩明县牛的交易量在云南省数一数二,肯定也是养牛大县。

7. 昆明养牛场招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8. 昆明养牛招聘网

有的,但要符合条件。第一,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前往当地畜牧管理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

第二提交相关养殖证件,身份证明材料等。

第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申报者等待相关部门检验。

第四,审核检验通过后,养牛补贴金额由当地畜牧局部门发放,目前,实施补贴的省份有河南,四川,吉林,内蒙古,山东,甘肃,新疆,辽宁,宁夏,云南等肉牛主产省。

9. 昆明养牛基地的地址在哪里

回答   在五华区的牛街

有一次去五华区牛街,路过那个地方看到有一个地方到处摆的都是生牛蹄,我想应该离屠宰场不远,那个村子上住的大部分都是回族人,有些人一辈子都是靠这些生意谋生,从那之后,我们每次想吃牛肉,都是到那里去买,比较便宜

10. 云南养牛场招聘兽医信息

养牛户养的牛生病了,到了喂牛的时间,工作人员给牛到了些草和饲料,牛却不好好吃,工作人员抹了牛的耳根有些发热,可是工作人员就请来了兽医,兽医听针器听牛的肚子,再关查牛的鼻子是否干不,再看牛的囗,和粪便,抹耳根,再做决定,给牛开药

11. 云南养牛公司有哪些

1.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4.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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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香格里拉市康美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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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

54.玉溪西美西节能减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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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0.云南新千佛茧丝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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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69.大姚县利英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70.路华能源科技(保山)有限公司

71.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2.云南红河浩志橡胶有限公司

73.云南海润茧丝绸有限公司

74.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

75.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76.云南猫哆哩集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77.丽江得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78.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9.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

80.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

81.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

82.云南雷允上理想药业有限公司

83.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84.云南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5.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86.德宏正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7.云南大唐汉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88.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9.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

90.云南云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91.保山市山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2.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93.云南潘祥记工贸有限公司

94.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6.云南华尔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97.云南滇雪粮油有限公司

98.昆明联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昆明安泰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