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饮水(养牛场饮水槽水绿了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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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牛场饮水槽水绿了怎么解决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

湖光秋月两相和,潭面无风镜未磨。

芳菲歇去何须恨,夏木阳阴正可人。

儿童冬学闹比邻,据岸愚懦却子珍。

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

寒雨连江夜人吴,平明送客楚山孤。

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

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

2. 养猪场污染水源怎么办

不是,属于环境保护局管。畜牧局管猪的疫情动向和控制,疫苗及消毒药发放,生猪运输捡疫批开,生猪宰杀捡疫以市场畜禽捡疫,农村兽医的培训,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情况。当然养猪污染也有权管理,但主要还是环保部门管理,协调,合理整改及建议。

3. 养殖场水怎么解决

水浇地以前经过审批还可以建养殖场的,可是现在只要是生产粮食的基本农田,国家是不允许建养殖厂的,因为国家为了确保十四亿中国人的口粮问题,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上私搭乱建,以前国家曾经提昌过退耕还林,可现在国家看到了粮食的严重性危协到十四人的饭碗,开始提昌退林还耕,确保粮食生产,所以在水浇地上建养殖厂是不允许的。

4. 养殖场饮水水质处理

尿素是农业生产使用比较多的肥料,它主要是促进作物的生长。

有些养殖户往鱼塘里撒尿素,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促进水草、有机物和浮游生物的生长。

养鱼的投喂饲料的成本不小,一些老养殖户为了减少这方面成本,就会釆用往鱼塘施撒尿素的办法。

尿素施撒到水塘后,其营养一部分被水草吸收,一部分成为有机物和浮游生物的生长剂。水草的适量生长、有机物和浮游生物的适量繁殖,为鱼塘内的各类鱼提供了近乎自然的丰富食料,不仅能让鱼更快更健康地生长,而且,也会为养殖户节省不少的饲类成本,可谓一举双得。

二,改善水体。

尿素撒入鱼塘后,不仅能为鱼更多地提供自然食料,同时还有改善水体的功效。

夏季的高温,是鱼生长的黄金季节,水塘中的氮素消耗量极大,施撒尿素,既能防止水质恶化,又能保证水中的溶氧度,让水体保持鱼最适宜生长的草绿色,对防止各类鱼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减少垂钓成功率。

鱼塘施撒尿素还有另外二个功效:1,极大降低鱼的嗅觉程度,2,具有疏散鱼群作用。鱼的疏散和嗅觉降低,让垂钓者打的饵窝失于作用,垂钓成功率也就大大降低。而这种办法是一些对外开放垂钓养殖户釆取的减少损失、增加收入的一种不太地道的手段。

虽然鱼塘施撒尿素有以上这些作用,但如果施撒不当,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对鱼塘的水体和水体中的鱼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因此,在施撒尿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阴雨天不施。

阴雨天,水体中的草、藻类光合作用弱,吸收氮、磷等元素能力差,而且,雨天水量大,肥料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二,闷热天不施。

闷热天,水体的溶氧度很低,如果再施撒尿素,水体中的有机质会进一步消耗水中的氧,水体中的溶氧度会进一步降低,水体缺氧会让鱼产生浮头泛塘现象。

三,水体混浊不施。

黏土矿粒过多是水体混浊的主要原因,如果此时施撒尿素,黏土矿粒会大量地吸附氮素,让尿素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尿素应搭配磷、钾等肥使用。

浮游生物不光对氮素有需求,对磷、钾肥也有一定的需求。因此,为了让浮游生物更好更多地繁殖,在施尿素的同时,也要适当施磷、钾肥。

五,水溶后再施肥。

如果施用颗粒状尿素、磷、钾肥,会因溶解不及时而沉入塘底,降低肥效。因此,在施肥前,应将肥料用水充分溶解后,再进行施撒。

六,鱼发病进食减少时,不宜施肥。

如果在鱼发病进食减少时施肥,繁殖出来的大量浮游生物不能被鱼即时进食,浮游生物会大量死亡,水体会发生变质,进一步加重鱼的病情。

七,施肥后几天不宜换水。

肥料在水体中,三天时间才能被浮游生物完全吸收,如果在此阶段对鱼塘进行换水,不仅损失肥性,而且也会放走一些浮游生物。

鱼塘施撒尿素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地一撒了事。只有科学、合理地施用,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5. 养牛场饮水槽水绿了怎么解决呢

最好不要,发霉的东西容易诱发人和动物一系列的疾病。

少许的食用一般不会有什么危害,人体或动物体内的胃酸酸性很强,容易杀死微生物。

大量食用会出现一些不良症状,甚至诱发癌症。一定要引起重视。

秸秆是比较干的,在给牛喂养完秸秆以后,需要定时给牛饮水,其实牛也是需要饮水的,否则它会变得急躁不安,这样就会影响牛的心情,从而影响生长发育

6. 养殖场污染水源怎么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